柳州市试行种植业(含茶叶)财政贴息贷款方案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盼 发布时间:2014-02-21

为加快全市种植业发展,加大金融资金支持种植业的力度,柳州市农业局与市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合作,向柳州市具备贴息贷款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以及种植大户给予种植业贷款财政贴息。

以下是柳州市种植业财政贴息贷款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经与财政部门研究,现通过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吸纳金融资本投入现代农业生产,从而放大财政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我局与市有关金融机构达成的合作协议内容,特制定我市种植业财政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一、贴息贷款对象和申请人条件

(一)贴息贷款对象

具有良好信用,无金融机构历年不良欠款、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种植技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以及种植大户等。

(二)贴息贷款申请人种植规模条件

有相对集中连片基地面积的水果、茶叶、蔬菜(含食用菌)、桑蚕生产基地。生产基地获得或正在申报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给予优先支持。对列入柳州市级扶持的各县(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示范性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财政贴息贷款条件。

1.水果:集中连片柑桔类面积200亩以上、其他新兴水果面积80亩以上,符合县区水果产业发展规划,产品适销对路,已经形成地方特色的水果生产基地。

2.茶叶: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茶园地块清楚,管理良好,加工工艺先进,市场销售良好。

3.蔬菜:集中连片露地栽培面积150亩或设施栽培面积50亩以上,年生产食用菌菌种30万棒以上。对周年生产、设施化生产基地、产品适销对路、已经形成地方特色的蔬菜(食用菌)产品生产基地优先安排。

4.桑蚕:位于连片100亩以上桑园聚集区,养蚕技术过硬的养蚕户或小蚕共育户。建设标准蚕房、实行小蚕共育、蚕沙无害化处理等蚕业生产基地优先安排。

二、贴息贷款用途

种植业财政贴息贷款用于支持对农民增收有较强带动作用,或具有较强现代农业示范作用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发展种植业,贷款资金主要用于:

1.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环境等资本性支出;

2.农用物资采购、种植业生产经营等生产性资金;

3.扶持带动农民发展水果、蔬菜、桑蚕、茶叶等产业的流动资金。

三、贴息贷款方式、期限、利率与额度

贴息贷款方式、期限、利率与额度详见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附件1)。按照国家农业部或自治区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标准园建设的项目,贴息贷款最高额度可以适当提高。(国家或自治区标准园具体要求可登录柳州市农业信息网查询)

各年度贴息贷款额度指标,由市农业局根据各县区贴息贷款发放进度情况进行调整分配。

四、贴息贷款办理

(一)申请

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县(区)农业局提出贷款需求申请报告(个人申请参考样本见附件2),填写《柳州市种植业财政贴息贷款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附件6)。

(二)初审

1.机构设置:市农业局、各县(区)农业局分别成立相应的种植业财政贴息贷款审核领导小组,按水果、茶叶、蔬菜(含食用菌)、桑蚕等相关产业,开展财政贴息贷款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审批,负责向协议金融机构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

2.审批规定:

县(区)农业局对申请人从事种植的具体情况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按贷款额度资金完成农业部门的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1)贷款额度50万元(含)以下,县(区)农业局审批; 

(2)贷款额度50万元以上,县(区)农业局汇总后每月28日前,报市农业局(汇总表样式见附件4),市农业局审核小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完成审批。

3.审批结果处理:

(1)贷款额度50万元(含)以下,通过审批的申请表,县(区)农业局直接交所在地协议金融机构办理贷款调查等审查事项;

(2)贷款额度50万元以上,市农业局将通过审批的申请表交回县(区)农业局,由县(区)提交所在地协议金融机构办理贷款调查等审查事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表退回县(区)农业局。

五、贷款贴息办法

(一)贷款贴息种类

在批准的贴息贷款期限及额度内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超过基准利率的上浮利息、罚息和逾期利息由借款人自己负担。

(二)贴息办理程序

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利息,协议金融机构以季度为周期批量统计借款人的相关贴息材料,经县(区)农业局初审后,报市农业局审核无误后拨付贴息资金到市级协议金融机构,由其将贴息资金转至相应借款人账户上。

六、贷后管理

(一)各县(区)农业局每月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已发放的贴息贷款情况(附件5)及金融机构审批后的贷款申请表报市农业局备案。

(二)各县(区)农业局要加强对种植业主贴息贷款使用监管,定期核查贷款种植业主项目建设情况,确保贷款用于种植项目。一经发现种植业主取得的贴息贷款未用于种植项目的,停止支付贴息资金。

(三)各县(区)要加强对贷款工作的总结。每季度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市农业局,总结包括资金投入情况(含贷款资金和自筹资金)、项目具体建设情况、取得的效果和效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七、其他

(一)审批的贷款贴息期到期后,原则上同一项目一年内不审批新的贴息贷款。

(二)各县(区)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大力宣传“种植业财政贴息贷款”的重要意义、申请办法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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